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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权手表,报关公司被判赔偿40
 
案情简介:
       2015年712日,深圳海关隶属大鹏海关在查验时,发现东莞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至阿联酋的货物中,有一批标有“CASIO”商标的手表,数量达10万余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货品均系假冒产品。
 

                    
 

    商标权利人——CASIO公司曾试图向东莞某进出口公司发函,要求其披露侵权产品的来源,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随后,CASIO公司向侵权产品扣押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东莞某进出口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2017年224日,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东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CASIO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案件评析: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出口行业日趋繁荣,但随之而来也涌现出很多问题。许多报关企业在从事进出口业务时,盲目报关,审核不严,致使假冒伪劣产品流向国内外市场,造成恶劣的影响。一方面,海关总署等相关行政部门加大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对出口假冒侵权产品的报关企业采取降低信用等级、列入黑名单、罚款等方式进行有力的惩处;另一方面,涉嫌进出口假冒侵权产品的报关企业,还要对商标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东莞市某进出口公司是一家出口报关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司法实践中,许多报关企业往往以对侵权货品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但是,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商标法》等规定,作为经营者,报关企业应当尽到法定的审慎义务。

    如果报关企业仅从事了侵权产品的报关行为,并非侵权产品直接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其行为应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列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本案中,被告既未尽到审核义务,从事了侵权货品的报关行为,也无法说明侵权产品来源,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单据、合同,其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最后被海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直接认定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侵权人,此时报关企业需要承担更严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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