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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an Louboutin在华商标侵权案件终审胜诉,与一某鞋厂两年余纠纷尘埃落定

 



 

 案件办理要旨

※调查取证是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重中之中。擅于搜集侵权人恶意侵权的证据,擅于借助地方行政执法力量对抗侵权人,并利于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可以有效突破律师在自行私力取证的过程中力量的不足。

※对于重复顽固的侵权人,如何搜集其侵权的持续时间,规模,也是未来在诉讼过程中争取较高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

※对于侵权人同时存在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何布置诉讼策略,以客户为导向,在客户接受的成本和时间范围内高效率地进行维权,是律师应该优先替客户考虑的。

※对于第三人抢注与客户相似,或傍名牌的标识,在对其提出相关如商标异议、撤销等权属争议行动时,仍然需要重视调查第三人抢注的动机,以及实际的经营活动,常常有机会在调查过程中找到第三人恶意使用的证据,为商标异议、撤销等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一、案件背景

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简称CL)是风靡全球的时尚品牌,由同名的设计师设计。其以红底鞋的独特设计,受到王室贵族、大名星的追捧。中国市场也是其极其重视的市场,它在北京、上海、沈阳、成都等地均开有专卖店。

2015年,CL公司在上海市场上发现某品牌抄袭了其公司某款畅销款的鞋,该“品牌”乍一看与CL公司的标识非常像,但经过仔细比对,又有明显的区别。
 

图1:CL的标

图2:山寨标  

   

经过查询,我们发现该品牌号称其有一个注册商标,其标识为:

 

经过律师分析判断,CL认为直接申请商标无效有一定的风险和难度。他们听从律师建议,决定对本案进行了调查。

 

二、案件调查及查处

经过调查发现,该品牌的持人有名为周某,其在广东惠州市惠东县开设了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厂——黄埠一某鞋厂(“一某鞋厂”),且在阿里巴巴(www.1688.com)上开设了两家网店用于产品批发,在淘宝上也开设了网店进行零售。这些网店上均可以看到该一某鞋厂大量地批发销售与CL同款的鞋子。相当部分鞋子刻意模糊化了LOGO的部分,给权利人向阿里巴巴投诉进行网页删除等工作造成了困难。
 


图3:侵权人网店部分产品页面

 

在进行了相关公证后,CL公司并不急于提起诉讼,而是联手代理律所合作的知识产权专业调查机构安排线下工厂调查、证据公证、行政查处等措施收集和保全证据:

2015年11月、2016年3月,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先后安排调查员前往一某鞋厂的店铺和生产工厂调查取证,准确掌握工厂实时动态:生产规模,产能,各工作间、仓库的分布位置,生产的产品型号、数量等情况。

在掌握了精确的事实后,代理律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由后者在2016年3月对一某鞋厂进行了查处,当场查获同时带有的鞋品632双。
 


图 4:工商查处现场照

 

通过查处,CL公司意外地发现,一某鞋厂居然在鞋子的鞋底上使用与相同的标,又同时在鞋内里和鞋盒上上使用了变形的, 如图4及图6所示。

 

图5:CL正品图

图6:一某鞋厂鞋履实物图

 


从上图的对比可以看到,在产品设计几乎一模一样的情况下,仅鞋品内底里面LOGO的不同很难让消费者分辨产品的来源。尤其在商标均是花体英文美术字母的时候,普通消费者特别是中国的消费者一般很难识别细微不同之处 。这是证明  对  构成商标侵权的最好证据!

2016年4月15日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商标侵权,并对一某鞋厂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在处罚行为后,律师们仍跟进调查,并取证到网站上仍有大量同款的产品在销售。

 

三、诉讼过程

在完整收集到相关证据后,CL公司向惠州市惠东区人民法院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侵权诉讼。

在庭审中,一某鞋厂主张其在产品上使用的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Christian Louboutin则认为:一某鞋厂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将其自有商标 “ ” 变形为 “” 使用。变形后的商标“LQgm+china”和其自有商标“女鞋图形+QGMR+倾国名人”不仅商标中的文字不一样,商标组成部分结构也不一样,完全是不同的两个商标。而且,变形后的商标“LQgm+china”和CL注册商标“Louboutin+Christian ”同样使用的是花体英文字样的主体,以及其中显著性较强的“L”字形部分,同样使用金色字体,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一某鞋厂即使在鞋履上印有其注册商标也不影响本案侵权性质的认定。

另外,一某鞋厂同时存在抄袭Christian Louboutin原创、外观专利权的产品设计,对其产品产地、生产厂家信息作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侵权行为涵盖了从侵权商品的开发、生产、包装、销售、广告宣传等各个方面。对此,虽然本案没有提起专利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但Christian Louboutin提交了专利权以及版权的证据辅助证明一某鞋厂除商标侵权之外,还有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其主观存在很大的恶意,从而请求法官以此为借鉴判决更高的赔偿金额。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一某鞋厂鞋履上使用的商标同为金色花体英文字样以及其中显著性较强的“L”字体部分,结合Christian Louboutin的涉案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构成商标近似。法院判决被告一某鞋厂赔偿Christian Louboutin经济损失4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院同时认可了代理人提交的商标侵权类证据和不正当竞争类证据,并在判决赔偿金额时同时考虑两种情况,从而获得较高额的赔偿,这对于今后商标侵权领域的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在难以掌握一某鞋厂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促使法院对一某鞋厂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并且通过律师分析掌握了一某鞋厂及其实际经营者周某的关联银行账户多达八项,为案件最终能执行到位埋下伏笔。截止发稿时,律师已将财产线索全部提交法院,并将实际经营者周某及其配偶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

 

四、总结

纵观本案,从发现线索—侵权调查—公证证据—行政处罚—提起诉讼,本案历经两年余最终尘埃落定。

该案件的操作,在取证环节,除律师进行了公证等必要的证据收集之外,还结合专业调查力量进行侵权调查、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查处,以深入高效的方式在诉前就即时停止了侵权人的大规模生产侵权商品的行为,最快速度减轻了客户的损失。在庭审阶段,以符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案由的情况下,结合客户和案件的实际,为客户选择了最经济高效的诉讼方案,快速解决了客户的被侵权困扰,是一个较为成功的维权案例。同时,该案件的成功,还为CL公司未来申请撤销  的标识垫定了基础。

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就应该擅长从多个维度出发,结合多种力量来进行品牌维权,这样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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