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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ULLCANDY商标异议案
 
案情简介
      Skullcandy是全球知名的耳机及配件品牌,其在中国注册了第9类、第25类等类别的“SKULLCANDY”商标。2011年,深圳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 向商标局提出“skullcandy”商标申请,申请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并获得初审公告。Skullcandy公司随即委托我公司代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成功驳回了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恒勤行动
      我公司在接受Skullcandy公司委托后,立即对被异议人申请商标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主动调查、了解被异议人公司背景、基本情况。同时,通过和Skullcandy公司的深入沟通,我们了解到Skullcandy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声誉,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国内相关公众中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随后,我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和Skullcandy公司已注册商标进行了仔细比对和分析,发现两个商标之间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之所有能够通过初审公告,原因在于被异议商标和Skullcandy公司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不同。我公司通过进一步比对发现,虽然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名称与Skullcandy公司已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名称不一致,但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关联,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基于以上分析和理由,我们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采纳了我们的异议理由,裁定驳回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恒勤视角
      商标通过初审公告并不意味着该商标成功注册,即便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利害关系人在5年内同样可以提出异议申请。随着商标申请量的逐年递增,我们会发现在商标申请领域存在着大量恶意抢注以及“傍名牌”的行为。很多国际知名商标出于市场定位、销售区域等多方面因素,也许并没有及时在中国进行注册,以致商标被抢注。上述案例的意义就在于提醒在先权利人重视商标申请,如果商标被恶意抢注,仍应及时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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